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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銷售案場,很常碰到這個狀況:客戶可能因為一時衝動、意亂情迷,未經審慎思考的情況下買了房,付了訂金,拿著所謂的「 #紅單」回到家,然後被親朋好友輪番洗腦兼吐槽後,彷彿大夢初醒一般,一直回想剛剛接待中心的那杯咖啡是否被下了迷藥?怎麼一杯咖啡下肚,十萬訂金就從戶頭飛出了?
這裡我們可以分成預售屋買賣的「訂金」以及中古屋買賣的「斡旋金」或「要約書」來談談。
🏠預售屋買賣:跟建商或代銷承購預售屋,下訂時都會拿到合約書審閱本,可以將合約書帶回家好好審閱至少「五日」以上,這就是 #合約審閱期,若是在這段時間內發現房子不適合自己,或者超出原本預算太多,都是可以反悔退訂,而此時建商或代銷,也應將訂金全數退還予買方。
🏠中古屋買賣:透過房仲購買二手屋(中古屋)時,為了展現自己買房的決心與誠意,希望透過房仲幫忙跟賣方協議價格,通常都會簽定 #斡旋契約書 或是 #買賣要約書,二者的差別在於斡旋須拿出現金,也就是所謂的「斡旋金」,而要約書則不用,但是二者都有所謂的 #契約審閱期(大約三天)。
在法律上,當斡旋契約書或買賣要約書,經由仲介「送達」至賣方的手上,而賣方也「同意」出售時,即買賣雙方合意成交,此時不論是以斡旋或要約的形式,買方皆無法再反悔,否則賣方可以沒收斡旋金,或者是要求買方支付總價的3%當作賠償。
✨簡單來說,預售屋只要在簽約之前,都有反悔的機會(以合約審閱期限內為基準);中古物的話,在賣方「尚未同意」出售之前,都還來得及將斡旋或要約撤回,反悔不買。所以,訂金或斡旋金並非拿不回來,但要注意時間性,才能全身而退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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